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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亲子鉴定案件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发表时间:2022-09-03     阅读次数:     字体:【


  我国民诉法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不包括亲子鉴定类型案件,亲子鉴定案件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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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在原告甲男起诉被告乙女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于1991年结婚登记,1993年生下一女丙女。2005年,原告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亲子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与丙女之间是否有亲生血缘关系。该中心的检测意见是:原告甲男与丙女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因此,原告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退还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已经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此时证明责任倒置,确定拒绝同意鉴定人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告对鉴定提出质疑,应提交相应证据动摇或推翻原告证据,但被告未提出相关证据,丙女拒绝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被告应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对亲子关系的确定进行调查分析,尽量收集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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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必须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认,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这些规定并不矛盾,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行文时应选择“确定”丙女和甲男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此外,应该明确的是,非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评估结论也是证据。我们应该调查它的有效性,而不是否认它作为证据的特征。如果第二种观点不接受亲子鉴定,结果将损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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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观点上的矛盾显示了使用亲子鉴定证据时存在的一些问题迫切需要颁布亲子鉴定相关法律,指导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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